中标清单中的产品型号怎样变更
除非该型号停止生产,新型号(或者是替换型号)的参数、性能、售后各方面均满足响应文件要求,并经采购人确认同意,报监管部门备案,才可能更改型号。
生产原因。技术原因:在中标后,出现原型号的技术无法满足需求的情况,或者出现了更先进或更适合的产品型号,此时可以提出变更型号的申请。生产原因:在中标后,出现原型号的生产困难、停产等情况,或者出现了生产成本更低、质量更好的产品型号,此时可以提出变更型号的申请。
单方面不可以的,要和甲方沟通过他们同意并且要修改合同或者做补充合同才行。
您要问的是动产抵押物清单设备型号错误如何吗?如下:已经开标了就无法变更了。标书已经递交而未开标,可以撤回标书,进行修改,但要看时间来不来得及。中标后和业主好好商谈一下,重要的是需要在签署合同之前与客户进行沟通,修改为正确的产品型号。
政府采购法对中标后签订合同前是否可以进行标的物变更
1、法律分析:不可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其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政府招标中标后是可以变更的,经过招投标的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但双方不能对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对政府招标进行投标需要满足的条件:投标人为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投标人应当具备国家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法律分析:原则上不能变更。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包括采购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中标后,一般不可以变更合同签订的主体。合同订立要遵循公平和诚信原则,不能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擅自变更合同签订主体的,对其他投标人不公平,并且法律禁止招标人和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5、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政府采购合同一般在招标后签订。同时,《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订立其他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是否可以双方协商更改电梯型号,增加电梯载重量?
一般来讲,只要价格不变,电梯基本技术参数不变,就应该可以。而且,只要是双方协商一致且不涉及向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问题,就在合同变更处理范围之内。
很难,除非有很大的空间 。因为电梯的大小与电梯井、起动机、承重、电梯门有直接关系,如果要变大电梯,表示一系列的条件都讲重新计算,再重新更换,相当于重新做一部电梯。
要么更换,更换成合同所约定的同品牌同型号的电梯;要么退还,退还1000公斤与800公斤、同一品牌不同型号之间的差价给你;要么赔偿,你们自行协商解决,接受已安装800公斤的电梯,赔偿或补偿一点损失给你。这件事情的起因是对方未能充分履行合同约定造成,责任完全在对方。
当双方达成一致后,将正式签署采购合同。合同将详细规定电梯的型号、数量、价格、交货期限、售后服务条款等重要内容,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得到明确保障。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个过程中,双方都会以合作为前提,共同努力达成双赢的目标。
招投标中标之后供应商可以变更设备吗
1、法律分析:《招标投标法》禁止对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在中标合同约定范围内因设计变更、自然条件、工程量、签证与索赔等因素进行变更,未损害其他未中标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均属非实质性变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2、法律分析:原则上不行,私自更改中标产品品牌视为违约,中标结果可以作废,如果合同已经签订,甚至可以走法律途径。当然如果因招标人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且经过招投标双方协商同意后,也可以更改。
3、法律分析:不可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其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4、不能随意更改。投标单位内部处分相关责任人吧。为了挽回损失只能提高现场管理水平来抵消这部分亏损了。或者就是施工时,由甲方或设计单位提出变更,对该设备型号进行变更,换了个新设备那价格肯定不一样了,这样也能处理。
5、中标后是不可以对标的物变更的。法律分析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
中标后变更型号的合法理由
1、法律主观:中标后合同变更不合法,如果需要调整合同中的相关内容,需要由双方协商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2、法律分析:一般不可以变更中标品牌,除非是因现实中市场等原因需要采用其它品牌或厂家的产品,应当事先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替代产品目录,得到允许后方可变更。
3、亲,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中标后变更品牌的合法理由如下:材料xing能指标比较材料xing价比比较施工难易程度比较施工工期比较维修维护的便利xing和成本比较品牌影响力比较品牌质量稳定xing和可靠xing比较不同品牌的运输、包装、存储差别比较 等等。
4、一切应以合同为主,合同中如果界定了可变更范围,而且范围中包括产品的厂家或品牌,那么更换是合法的,如果合同中未界定变更范围,那么该变更应该属于违约,需要支付相应的违约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5、法律分析:不行的,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关于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确有正当理由如需变动,需要履行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