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双方协商更改电梯型号,增加电梯载重量?
1、一般来讲,只要价格不变,电梯基本技术参数不变,就应该可以。而且,只要是双方协商一致且不涉及向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问题,就在合同变更处理范围之内。
2、很难,除非有很大的空间 。因为电梯的大小与电梯井、起动机、承重、电梯门有直接关系,如果要变大电梯,表示一系列的条件都讲重新计算,再重新更换,相当于重新做一部电梯。
3、要么更换,更换成合同所约定的同品牌同型号的电梯;要么退还,退还1000公斤与800公斤、同一品牌不同型号之间的差价给你;要么赔偿,你们自行协商解决,接受已安装800公斤的电梯,赔偿或补偿一点损失给你。这件事情的起因是对方未能充分履行合同约定造成,责任完全在对方。
4、当双方达成一致后,将正式签署采购合同。合同将详细规定电梯的型号、数量、价格、交货期限、售后服务条款等重要内容,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得到明确保障。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个过程中,双方都会以合作为前提,共同努力达成双赢的目标。
5、一般情况下,消防员3420电梯是按照特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制造和安装的。因此,如果需要满足消防员救援要求,不建议用其他品种的电梯代替,原因如下: 功能要求不同:消防员3420电梯具有特殊的功能要求,如耐火、防烟、紧急通道等。其他品种的电梯可能无法满足这些特殊功能的要求。
6、参照国家电梯生产制造标准条款,有关这方面内容已很细致,各类电梯基本功能很齐全,也不再需要业主额外增加设备费用,但有些功能(非基本功能外)例如轿厢内外加装监控系统、停电再平层装置、人工智能磁卡等属基本功能以外部分,当然必须增加一定设备费用了。
中标后可以更换设备品牌吗
1、亿的工程项目中,中标后不好换品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上明确了中标设备的品牌及规格、型号,投标单位投了标就相当于对于供货设备有了法律上的承诺,是不可以更换品牌的。
2、在招标文件中建议3个品牌,并要求投标文件在这3个品牌中选择的情况下,一旦投标文件中选定了某个品牌,中标后一般是不允许更换品牌的。中标后的合同履行阶段通常要求供应商按照投标文件中确定的品牌和规格提***品或服务。
3、法律分析:一般不可以变更中标品牌,除非是因现实中市场等原因需要采用其它品牌或厂家的产品,应当事先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替代产品目录,得到允许后方可变更。
4、一切应以合同为主,合同中如果界定了可变更范围,而且范围中包括产品的厂家或品牌,那么更换是合法的,如果合同中未界定变更范围,那么该变更应该属于违约,需要支付相应的违约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5、政府采购中标后不允许改产品品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
6、按规定在公开招标的情况下甲方在招标文件中是不能指定所用材料的品牌的。在中标范围内的三个品牌中选择哪一个品牌是由中标单位选择的。如果只有一家符合要求,那么理论上这个备选品牌就没有意义,是违规的。实践中你们可以把情况告诉业主,跟业主协商,让他们申请更换品牌。
设备采购过程中对于已经中标的设备型号还可以更改吗
除非该型号停止生产,新型号(或者是替换型号)的参数、性能、售后各方面均满足响应文件要求,并经采购人确认同意,报监管部门备案,才可能更改型号。
单方面不可以的,要和甲方沟通过他们同意并且要修改合同或者做补充合同才行。
肯定是不行的。这属于违约,可以找第三方招标中心见证。不予归还乙方(中标方)保证金,并保留追诉权利。招标结束后,一切按中标标书和中标通知书来。不管甲方、乙方还是第三方招标中心都没权利更改。除非甲方和乙方私下解决。当然,第三方招标中心可以找理由废标,重新招标。
法律分析:原则上不行,私自更改中标产品品牌视为违约,中标结果可以作废,如果合同已经签订,甚至可以走法律途径。当然如果因招标人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且经过招投标双方协商同意后,也可以更改。
可以。根据查询知乎显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只要是升级换代产品技术参数的实质性条款能够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产品外观和尺寸等不影响采购人正常使用,且采购人接受,采购人可以根据中标供应商提出的请求,来签订变更合同的,所以是可以提供升级产品的。